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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款第15款規定之工作內容事

一、依據勞動部111年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11364號函辦理。

二、主旨:

指定英文教學助理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生效。

三、公告事項: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旨揭英文教學助理工作,其內容應為英語教學、研究、諮詢及其相關活動參與等工作,除符合本標準第5條及第8條規定外,並具下列條件:

1.英語為該外國人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或通行語言。

2.取得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國外大學以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所列大學或獨立學院為限。

(二)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部分工時工作,英語非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或通行語言者,其語言能力須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簡稱CEF)B2級以上。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旨揭英語教學助理工作,應為公立國民中學或公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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