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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案—僑生留臺工作及永久居留申請重要資訊

海報圖片
依據僑務委員會來文轉知,行政院已於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並自115年起分階段施行。本次修法對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及永久居留申請具有實質影響,敬請本校僑生留意相關規範。

本次修法重點摘述如下:

一、免工作許可制度:
外國人(含僑生)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在應屆畢業後之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工作者可免申請工作許可(第12條)。

二、居留年限折抵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臺灣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可依規定折抵申請相關居留年限(第18條第4項):

外國專業人才:博士折抵3年、碩士2年、學士或副學士1年。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博士折抵2年、碩士1年。

修法全文請詳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95

本案為僑生留臺工作與永久居留申請之重要資訊,請同學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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